为了降低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征导致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依据劳动法,拟定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那样,法律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又有什么呢?律图我们带你知道。
1、女职工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
矿山井下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越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越25公斤的作业。
2、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低温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
作业场合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越国家职业卫生指标的作业;
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易致使流产或者胎儿发育畸形的作业;
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对处置;
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4、女职工在哺乳期间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
怀孕期间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九项;
怀孕期间忌讳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三项;
作业场合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超越国家职业卫生指标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