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寻衅滋事罪要件是什么样的
寻衅滋事罪作为刑事术语,其构成要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犯罪者在主观心态方面需要拥有积极的故意性质,即出于追求刺激感、宣泄个人情绪、炫耀个人强势地位或蛮横无理等目的而推行有关行为;
第二,从客观行为角度来看,犯罪者需要推行任意殴打别人的行为,且情节恶劣;
第三,犯罪者或许会推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别人的行为,且情节恶劣;
除此之外,犯罪者还或许会采取强制方法获得或占有别人财产,且情节紧急;
最后,犯罪者也大概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致使公共场合秩序紧急失序。
比如,多次任意殴打别人、持有武器进行任意殴打别人、多次追逐拦截别人等行为都是寻衅滋事罪的范畴。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罪的本质在于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和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随便殴打别人,情节恶劣的;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别人,情节恶劣的;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紧急的;
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合秩序紧急混乱的。
纠集别人多次推行前款行为,紧急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寻衅滋事罪要哪些条件才能立案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以下任意状况之一者,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立案侦查:
(一)对别人推行殴打行为致使一人以上轻微伤害或二人及以上轻度伤害;
(二)对别人进行人身侵犯而引发别人精神异常情况、自杀自残等紧急后果;
(三)曾多次肆意施暴于别人;
(四)手持管制凶器对别人推行殴打行为;
(五)对精神障碍病人、残疾人士、流浪行乞者、老年人群体、怀孕妇女与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推行暴力行为引起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干扰;
(六)在公共场所以暴力方法任意伤害别人,导致该等公共场合的秩序紧急混乱局面;
(七)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暴力事件。
除此之外,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如下状况之一者,亦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予以立案侦查:
(一)多次制造追逐、拦挡、辱骂及恐吓别人的恶性活动,且已经导致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干扰;
(二)持有管制刀具推行上述追逐、拦挡、辱骂和恐吓别人的行为;
(三)针对精神障碍病人、残疾人士、流浪行乞者、老年人群体、怀孕妇女与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制造追逐、拦挡、辱骂及恐吓别人的活动,而且已经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干扰;
(四)因个人行为致使别人精神异常情况、自杀自残等紧急后果的;
(五)紧急干扰并影响别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行为的;
(六)存在其他情节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便殴打别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别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紧急的;
(四)在公共场合起哄闹事,导致公共场合秩序紧急混乱的。
纠集别人多次推行前款行为,紧急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寻衅滋事罪逃脱如何判
对于触犯寻衅滋事罪而逃离的人,大家需要认识到这是一种逃避刑事处罚的不当行为,这种行为将会引起法院的严肃关注,并因此加重相应的刑事惩罚。
依据国内现行刑法的有关条约,单纯的寻衅滋事罪就已经包括了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三种不同程度的刑事责任。
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选择逃跑,那样这将成为新的犯罪事实,需由法院在量刑时进行全方位的考量。
其中包含原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所导致的害处结果,与逃跑行为的恶劣程度等等。
逃跑行为总是被视为对法律的紧急蔑视与挑战,大概致使原来的刑罚进一步加重。
然而,具体的加重幅度还需要依据每一块案件的实质状况来进行判断。
总而言之,试图通过逃跑来逃避法律制裁,事实上只能使犯罪嫌疑人面临更为严厉的惩戒。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点主要包含:主观故意,即犯罪者出于追求刺激、情绪宣泄等目的;客观行为,如恶意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别人;侵犯财产,以强制方法占有别人财物;在公共场所制造混乱,紧急扰乱秩序。容易见到行为如多次殴打、持械伤人等。本质是破坏公共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