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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梳理:关于减刑的法律规定

www.vylza.com 2024-10-26 刑事辩护

1、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实行期间,假如认真遵守监规,同意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别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创造创造或者重大技术改革的;

(四)在平时生产、日常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将来实质实行的刑期不可以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可以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可以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根据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实行的犯罪分子,缓期实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可以少于二十五年,缓期实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可以少于二十年。

2、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实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能减刑。

3、第八十条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Tags: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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