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依据《讲解》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
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导致公共财产或者别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讲解》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而驾驶的;
紧急超载驾驶的;
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备下列情形之1、
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导致公共财产或者别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依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丢弃,导致被害人没办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紧急残疾的,应当分别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